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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廖蔚)從正常渠道購買一輛保時捷凱宴,剛使用不到兩個月便出現故障,經4S店檢修才發現汽車曾檢修過7次。3月25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外發佈消息稱已正式受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車主將兩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超過155萬元。
  2011年9月21日,朱某委托重慶某典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其訂購保時捷“凱宴S4806CC”越野車一輛,並支付了定金。
  2011年10月,所訂車輛從東莞市通過物流公司運送至重慶。10月8日,某典公司將車交付給朱某,車輛交接單上註明客戶接車時實際公里數為400公里。某典公司提供給朱某的《機動車銷售發票》顯示,該車銷售單位為東莞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貨人為朱某,發票價為155.3萬元。隨車附有“貨物進口證明書”,顯示該車於2010年4月23日從德國進口運抵上海海關,28日辦結進口手續,5月27日辦結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朱某共計支付包括各類汽車配飾在內的購車費用2068695元。車輛交付後,某典公司為朱某辦理了上牌和保險手續。
  轉眼到了2011年10月14日,朱某駕車行至昆明,因發生故障,送入昆明一家4S點檢修,經4S店證實,該車在2010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間曾經懸掛粵S XXXXX號牌共行駛了4288公里,期間前後7次到4S店進行了14項檢修。
  朱某遂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某典公司,認為該公司存在欺詐,要求某典公司按照消法給予雙倍賠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定捷某公司與朱某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而某典公司與朱某構成委托代理合同關係,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費》規定,遂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依據上述判決,認為捷某公司構成銷售欺詐,某典公司構成違約,於近日再次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兩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155.3萬元。該案日前已正式立案受理,具體情況有待進一步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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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周選彬  (原標題:新買保時捷豪車竟是舊車 東莞一車主索賠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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