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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31日01版)
  本報南京12月30日電(記者李潤文)今天14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江蘇泰州1.6億環保公益訴訟案6位上訴人送達二審判決,6家企業被判賠償環境修複費用共計1.6億多元。
  該案件是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前飛大法官出任審判長,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餘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江中公司偷排於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乾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以污染環境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向6家企業索賠環境修複費1.6億多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複費1.6億多元。6家企業不服一審判決,就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備公益訴訟資格、處置廢酸與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如何認定等3個問題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院二審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乾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依法應當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江蘇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中關於賠償數額部分,6家公司共賠償環境修複費用1.6億多元。判決書稱,6家企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支付賠償;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賠償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
  判決書稱,如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受理費192萬元均由6家公司負擔。  (原標題:全國最大環保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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